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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推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建圈强链,加快形成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药械研发创新 (一)支持创新药研发。对1类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奖励,仅需完成早期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700万元奖励,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亿元。 (二)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2类改良型新药,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相应阶段研发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首次取得药品注册证再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三)支持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的,最高奖励金额再提高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支持第二类医疗器械研发。对纳入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对建设生物医药领域的合同研发(CRO)、合同生产研发(CDMO)、药物安全性评价(GLP)、药物有效性评价、药物发现、模式动物实验中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上述公共服务平台为非关联药械研制企业提供服务,年度服务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六)增强创新发展动能。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做优抗体药、核医疗、血液制品、医药外包服务、大输液等领域,做强疫苗、现代中药、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等领域,布局细胞与基因治疗、脑科学与脑机接口、AI+生物医药、合成生物等领域。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创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药传承创新中心等高水平医学平台建设,支持天府锦城实验室加快建设。 (七)助力加速审评审批。争取国家药械注册审评支持,配合省药监局实施改革试点,将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强化注册审评跨前指导及技术服务,配合省药监局聚焦重点研发产品和项目,落实专人专班服务机制、产业园区的省、市、区(市)县三方合作协议,加强临床研究、生产许可、上市许可、检查检验等关键环节对接服务。支持市药检院加强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生物制品检测能力建设,争取设立成都市口岸药检所,为企业提供产品安全评价、质量控制、注册备案、风险评估、检验检测与技术培训等服务。 二、提高临床研究质效 (八)推动医学伦理审查互认。成立成都区域医学伦理联盟,扩大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范围,由区域医学伦理联盟审查的项目,各医疗机构可简化院内伦理审查程序。提高牵头单位伦理审查质效,建立互认监测机制,开展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双向评估,加强动态管理,持续提升互认效果。 (九)完善临床研究支撑体系。深化医工融合,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资源向重点医疗卫生机构开放,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企业交流合作,组建区域或专科专病临床研究联合体,协同开展临床研究,提高临床研究整体质效。探索建立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临床试验预备队列,在确保受试者知情同意前提下,依法依规支持医疗机构间受试者资源等信息互通,支撑受试者快速入组。协调推动组建区域生物样本库联盟,统筹医疗大数据、实验动物等研究资源,为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提供良好支撑。 (十)鼓励开展临床研究。支持建设研究型医院、研究型病房。支持医疗机构引育临床研究人才,加快引进一批“大PI”(主要研究者)。鼓励医疗机构承接全球高水平临床试验和国内首创标志性临床研究项目,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临床研究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核指标。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纳入主要研究者和直接参加者的职称晋升、岗位聘用、项目申报等管理,临床试验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人员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投入。将在蓉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项目数量、收入等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进行评价分析。 (十一)支持药械临床试验(GCP)机构发展。对医疗机构首次备案GCP机构资质并通过药监部门检查后投运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产品临床应用 (十二)加快创新药械入院。探索建立创新药械产品目录,按照“应配尽配”原则,推动加快入院应用。优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流程,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创新药械入院工作,对已挂网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应分别于1周、1月内召开药事会,启动进院流程并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医疗机构不得以尚未进入医保目录、用药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加强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临床应用研究,及时形成专家共识。加强培训指导,搭建沟通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协助创新药械产品及时挂网。 (十三)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和医疗设备设施更新换代,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工作需要,配备或更新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配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依法依规推广核医学、细胞与基因治疗、人工智能(AI)辅助诊断、数字健康等方面创新产品。协助创新药械所涉医疗服务立项申报及定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创新药械所涉医疗服务尽早实现临床及市场价值。协调争取在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区域开展相关医疗新技术开发应用扩大开放试点。 (十四)探索医保付费支持机制。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定点协议管理中对创新药械、医疗新技术予以支持,完善单行支付、DRG(按病组付费)除外机制、特例单议机制等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医疗新技术积累足够数据后单独成组。 (十五)拓展商业健康保险渠道。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覆盖更多创新药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生物医药企业与“惠蓉保”保障联盟的沟通对接,建立“惠蓉保”特药遴选动态调整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应进尽进”。 (十六)拓宽创新药械支付场景。加快推广医保“三电子两支付”场景应用,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建设,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一致的医保管理。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店遴选机制,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数量。 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七)培育龙头企业。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进入50强、30强、10强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十八)打造拳头产品。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药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九)支持拓展国际市场。对生物医药企业将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专利)方式,授权许可给中国以外的非关联企业开展许可产品(技术)商业化开发(含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实际到位首付款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首付款的5‰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药械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共同体(CE)、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分别给予每个药品、医疗器械品种7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十)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纳入国家、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批程序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在我市产业化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五、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二十一)强化投融资支持。畅通直接融资渠道,统筹用好现有生物医药基金群,适时扩大基金群规模,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链上下游加大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基金在生物医药领域“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加强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联系,争取国家重大基金投资。 (二十二)推动生物医药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在市域内开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关地协同”联合监管,建立快速反应会商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白名单”企业(机构)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给予快速审批通关验放。 (二十三)加强产业人才保障。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领域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安居等政策。围绕ADC(抗体偶联药)、核医疗等重点领域,依托市级重大人才计划遴选支持一批产业领军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自主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和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对企业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职称提升奖励。支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人员到生物医药企业兼职或离岗开展创新工作,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并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期间的创新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发挥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平台作用,助力生物医药企业高价值专利快速获权。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成都分中心作用,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援助,助力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的能力。 (二十五)强化产业用地保障。在具备供地条件下,按“随用随供”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且需单独供地的鼓励类国家、省、市重点生物医药制造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六、附则 (二十六)本政策措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承担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十七)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相应调整。 (二十八)兑现上述“对已取得资质的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流程。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中的生物医药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十)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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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武汉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打造国内一流的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和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关键技术突破。聚焦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根据项目投入、实施难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布局一批人工智能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牵头承担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   二、强化普惠算力供给。推动算力网络优化,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算力网络运行监测、质量评估、算网协调发展等建设。根据算力使用情况每年设立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算力服务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对企业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给予50%最高2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增强模型创新能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备案和落地应用。围绕电子信息制造、工业质检、教育、医疗、遥感、文创、金融等领域每年遴选一批性能先进的垂直行业模型,对牵头研发单位按照研发成本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对其使用算力费用给予每年50%、最长三年、累计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先行先试应用。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开源开放、协同共享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效果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按照平台实际建设投入费用给予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人工智能领域中试平台,根据设备投入、开放频次、服务质量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五、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每年发布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任务专项,对完成专项建设并通过评审的组织机构,给予每个专项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利用数据产品在人工智能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上起到关键显著作用,且通过评审的组织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六、推动应用场景开放创新。支持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带头开展“人工智能+”专项行动,主动开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采用经测试评估合格的大模型产品和服务。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资金给予3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建立人工智能园区梯次培育体系,打造2—3个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按照市级工业园区奖励政策给予支持,加快优质企业、创新资源、高端人才、资本要素等向园区导入。支持各区加快培育人工智能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获评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区,给予每个产业集群500万元、单个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八、支持高端人才引育。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重点企业吸引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纳入武汉英才计划举荐单位名录。对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和服务保障。   九、加强科技金融赋能。聚焦人工智能产业,发挥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国家、省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汇聚形成人工智能百亿基金投资生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围绕算力、数据等要素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   十、附则。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实施细则或者资金管理办法,细化本政策措施涉及条款具体执行范围和程序。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出台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每年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结合产业发展最新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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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战略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产业壮大、生态集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坚持创新引领 (一)加强源头创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攻关,突破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多模态大模型、具身智能等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对国家级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强化协同创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建“AI创新联合体”,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资源,攻关垂类大模型、智能体、智能终端、机器人等创新产品。对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平台等国家级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建设,根据投入和运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  二、鼓励应用落地 (三)加快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对企业自主研发,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开发完成首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首版次软件,按照该软件首年度销售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打造示范场景应用。开展大模型等新技术试点示范,培育推广智能标杆案例,对入选省级或者国家级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的,按照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管理局) (五)拓展智能产品矩阵。支持AI电脑、AI平板、AI医疗器械、全屋智能产品、智能可穿戴设备、机器人等智能产品研发推广,每年按规定综合评定一批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爆款”产品,按照每1000万元销售额给予5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给予奖励的产品最多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建设“千行万模”孵化平台。支持建设大模型开源社区、评测适配中心、赋能中心、数据要素等服务平台,提供全场景模型库、高质量数据集、高性能开发测试工具,打通大模型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工业、教育、文旅、交通、医疗、供应链等千行百业模型和智能体开发应用。对平台按照年度建设和运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管理局)  三、推动生态集聚 (七)打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福建省(厦门)人工智能产业园等产业园区设立“零租”孵化器,对人工智能创业企业或者团队给予最长3年免租优惠。鼓励各区打造人工智能“免租”孵化空间、“AI+”特色楼宇,进一步加大算力、基金等创新资源支持,营造一流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火炬管委会,各区政府,市科技局、工信局) (八)加强算力普惠。升级“算力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分档予以补助。其中:对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工信局) (九)推广模型服务。设立“模型券”,对企业购买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模型开展智能体研发、提供模型服务的,按照模型购买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强化金融赋能。升级“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按照规定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享受研发投入融资支持。统筹用好先进制造业基金、科创风投基金,吸引国家、省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形成多元资本联动的人工智能投资生态。升级产业链发展基金,重点支持AI芯片、具身智能、智能终端和大模型等创新领域投资孵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火炬管委会) (十一)提升品牌活动。办好中国人工智能大赛,围绕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设立赛道,搭建集竞技、展示、交流、合作于一体的高端赛事平台。进一步强化赛事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创业辅导,推动创新成果和创业团队落地。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人工智能专业论坛、研讨会等产业活动,营造良好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工信局)  四、夯实发展基础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在“双百计划”中单列名额支持人工智能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按规定遴选成长性好的人工智能企业,支持建设高质量人才发展基地,授权自主认定市级高层次人才。将人工智能人才纳入电子信息产业人才政策保障,对算法、应用等骨干工程师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 (十三)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依托厦门大学等高校建设厦门市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加强办公场地、孵化器、算力等配套支持,集聚产学研各界创新资源,开展项目孵化、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引擎。(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数据管理局,火炬管委会,思明区政府、集美区政府) (十四)适度超前布局智算规模。鼓励运营商、企业等根据市场需求适度超前建设智算中心。对新建、改造或扩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能耗标准的智算中心项目,按照服务器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 (十五)推动技术供给和应用场景“双向奔赴”。建立全域、全时、全景应用场景库,发布“AI厦门机会清单”,推动智能制造、城市治理、政务服务等各行业、各领域场景开放。重点聚焦工业、供应链等领域建设示范应用基地,打造“超级应用”孵化工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数据管理局、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其他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奖补资金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担,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市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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